风险费用中第三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风险费用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计算方法:施工机械停滞费按定额台班单价的40%乘以停滞台班数计算;停窝工人员生活补贴按每人每天40元乘以停工工日数计算;管理费按人工停窝工费的20%计算。连续7天之内累计停工小于8小时的不计算停窝工损失费。
对于暂时停止施工七天以上的工程,应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停工期间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签订书面协议。
(四)《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定》2018
机械台班停滞费=折旧费+机上人工费+其他费用
1.机械台班停滞费是指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现场机械停滞时发生的费用,但下列情况不应计算:
1)施工合同对此有相关约定的。
2)施工组织设计内规定的合理停滞。
3)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合同约定,工程完成后不能马上转入下一个工程施工而发生的停滞。
4)机械迁移过程中发生的停滞。
5)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停滞。
6)法定假日。
7)自然气候影响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发生的停滞。
2.计算过程中应注意
1)机上人员如在停滞期间未在施工现场或另作其他工作时,不能计算台班人工费。
2)年停滞台班数量不得超过该施工机械的年工作台班数量。
3)停滞费不得超过该施工机械开始停滞时的设备闲置。
(五)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解释(一)
对于停(窝)工人工单价和停(窝)工机械停置台班单价,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双方未约定,停(窝)工人工按计日工人工单价的计算规定确定,停(窝)工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附录-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机械台班单价*海拔降效系数*60%。
关于施工机械停滞费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工作中根据自己需要查询相关省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
二、《民法典》、《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发包人承担损失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2条规定“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包人应当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认定损失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签证认定损失数额;二是由鉴定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鉴定;三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四是参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和实际损失数额进行估算。此外,如果发包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对该部分损失也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发承包双方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责任
17.3.1条规定“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条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此,不可抗力引起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以及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其中计算方法根据各省市发布的计价文件规定进行。
综上所述,各省市计价文件中关于不可抗力承担责任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通用条款中部分规定不一致。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根据自己工作经验建议:一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依据各省市当地的计价文件规定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后对不可抗力责任的承担明确约定。二是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包人应当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有关记录、协议、纪要等必须要经过几方的签字确认。例如:会议纪要;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志;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数量、日期;有关工程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工地现场的气候记录等。
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参考书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
《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第二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八工作组著)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21 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